人事室-函轉: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,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婚假,請查照。
主旨: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,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婚假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9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20046344A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,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,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,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,無須另為申請。
相關檔案
府人考字第1120110391號-公文.pdf
府人考字第1120110391號-附件.pdf
發布時間: |
2023-05-10 22:01:24 |
發布單位: |
東興國小總務處 |